德州市家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德州市家具协会,英文译名为 DEAHOU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DZ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家具行业及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等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自原组成的跨地区、跨行业和不分所有制的德州区域性非盈利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德州市家具行业健康发展。本协会代表家具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德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德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山东省德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治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 对行业发展做出调查、研究和指导,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杂志和资料,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 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治理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推荐名牌产品。
(五) 对本行业产品的价格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六) 举办行业展览会、招商会和定货会,积极培育规范的专业市场,提高市场现代化治理和服务水平。
(七) 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在行业内推广应用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帮助企业作好科技成果的坚定等工作。
(八) 承担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家具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以自愿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假如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家具生产和经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奔泻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高有关资料;
第十二 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 条会员如有严整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之间产生、罢免
第十四 条奔泻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非凡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治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忆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能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非凡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经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茶馆内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非凡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交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非凡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治理、使用原则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治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审查同样,并经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二条 本协议终止协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包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三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八条 本章程自德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