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及性能要求。适用于用浮法玻璃制造的平型钢化与半钢化玻璃制品。若与其他材料复合,其再加工制品如夹层、中空或镀膜,则最终产品也应满足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
本标准对弯型制品不作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16-1985 外径千分尺(neq ISO 3611:1978)
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neq JIS R3206:1989)
GB11614-1999 浮法玻璃
JC/T 632-1996 汽车安全玻璃术语
JC/T 677-1997 建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半钢化玻璃:玻璃经热处理后其强度比普通玻璃高1~2倍,耐热冲击性能显著提高,一旦破碎,其碎片状态与普通玻璃类似。
其他有关定义按JC/T 632。
4 种类
4.1 幕墙用钢化玻璃
4.1.1 水平法生产的钢化玻璃。
4.1.2 垂直法生产的钢化玻璃。
4.2 幕墙用半钢化玻璃
4.2.1 水平法生产的半钢化玻璃。
4.2.2 垂直法生产的半钢化玻璃。
5 要求
不同种类的产品应满足表1中的相应技术条款的要求。
5.3 弯曲度
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的弓形变形或波形变形的弯曲度应满足表6中的规定。
5.4 性能
5.4.1 表面应力
以制品为试样,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表7的规定为合格。两块试样不符合时为不合格。当两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三块新试样,假如三块全部符合表7的规定则为合格。
5.4.2 霰弹袋冲击性能
钢化玻璃的霰弹袋冲击性能符合GB/T9963-1998中4.6有关规定。
5.4.3 耐热冲击性能
取四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表8的规定时,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两块以上不符合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一块不符合时,重新追加一块试样,如符合表8的规定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两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四块试样,全部符合表8的规定则为合格。
表8 耐热冲击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