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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木在线新春酬宾
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china.world-wood.net     2007-11-1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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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治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期:1995-10-12)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治理局、交通厅(局),广州、柳州、上海、成都、济南铁路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治理的复函》(国办函〔1990〕73号)精神,加强松香运输集中统一治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1991年,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出了林产字〔1991〕17号文件,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联合发出了林策字〔1991〕155号文件,对松香产品凭证运输及其治理工作做了规定。实践证实,这对加强松香生产的宏观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等,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在凭证运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到林区乱收乱购,非法运输,造成乱采乱割,即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又影响了松香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现就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治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函〔1990〕73号文件,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治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林产字〔1991〕17号),和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治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155号)的精神,凡取消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地区,应当立即予以恢复。

 二、林业部林产工业办公室是松香产品出省、出口运输凭证的唯一印制和治理单位,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印制、发放松香运输凭证。中国金龙松香集团成员企业所需运输凭证,由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统一领取,统一办理。其运输证上要加盖中国金龙松香集团运输专用章;其它单位的运输凭证,由所在松香产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统一办理。其运输凭证上要加盖松香产地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松香产品运输专用章。凡不是林业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松香运输凭证,一律无效,各验证单位有权扣留。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精神,办理松香产品运输证,除按照规定可收取证件工本费(每吨松香10元以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乱加收任何费用。

 四、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松香治理的联合通知》(林产字〔1987〕8号)和《松香产品运输治理办法》(林策字〔1991〕155号)的规定,积极协同林业、铁路和交通等部门,加强松香产品的市场治理和凭证运输治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和违章运输松香产品行为。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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